各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已渗透到了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化成了一个与现实社会并行的虚拟世界。但是网络诈骗,黑客攻击,金融诈骗,利用互联网制作、贩卖、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非法入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盗用他人的网络资源,利用互联网组织、参与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法轮功等其他邪教组织、民族分裂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反动宣传、渗透和破坏活动等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规定,现将我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登记、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是在包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宾馆、酒店、酒吧、咖啡屋、茶社、洗浴中心、社区、图书馆、商务会所等单位,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包头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进行登记备案,纳入管理。
二、备案程序
1、备案单位在鹿城平安网(www.baotoupingan.org.cn)下载或到包头市公安局网监支队领取《备案表》。
2、提交备案材料。认真逐项填写好备案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包头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随表上报的附件材料包括:
①含有5台以上联网计算机的单位成立信息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织的正式文件;
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网络安全员等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网络结构拓扑图(需注明内部IP分配情况);
⑤地理位置图。
3、备案材料提交地点:包头市建设路市公安局339、341房间监察大队。
联系人:张军 安丽娜
电话:3619183 3619184
三、法律责任
对不履行备案职责的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包头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的处罚。对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单位,由包头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包头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注:相关法律条文: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