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和谐文明网络专题 | 信息安全等级工作专题 | 网上咨询室 | 全国网监导航 | 桌面110 | 网上报警 | 网上备案 | 警务公开
  
正在加载中...
   首页 >> 警务公开 >> 正文

包头市公安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执法公告

来源: 时间:2008-6-28 17:35:45 点击: 今日评论:
 
一、网络民警在行政执法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警服,并主动出示警官证或执法证;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由旗、县、区公安分局网监大队负责;
三、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的专项行动外,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原则上在重大节、假日前不组织大规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检查;
四、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组织的专项行动检查组成员由支队临时抽调民警组成;
五、现场检查人员只做现场勘验笔录和提取证据不做现场处罚;
六、对须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支队领导和各大队领导以及社会监督员共同组成的涉网行政案件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罚决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6424
 
执法监督举报电话:
支队长办公室: 0472—3619149
办公室主任:   0472—3619188
包头信息港交通在线中国·包头包头热线包头生活网包头市计算机公共网络安全协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电话:3619180、3619179  邮箱:btwj_yhxx@public.hh.nm.cn   地址:包头市建设路
蒙·警 150201000001    蒙ICP备06005985号
版权所有: 包头市信息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技术支持:  包头生活网  包头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