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民警在行政执法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警服,并主动出示警官证或执法证;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由旗、县、区公安分局网监大队负责;
三、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的专项行动外,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原则上在重大节、假日前不组织大规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检查;
四、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组织的专项行动检查组成员由支队临时抽调民警组成;
五、现场检查人员只做现场勘验笔录和提取证据不做现场处罚;
六、对须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支队领导和各大队领导以及社会监督员共同组成的涉网行政案件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罚决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6年4月24日
执法监督举报电话:
支队长办公室: 0472—3619149
办公室主任: 0472—3619188
